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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觸發國際社會採取行動,針對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各個範疇推出改革方案,藉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及減低涉及的交易對手風險。國際監管機構所採取的改革措施包括規定向交易資料儲存庫(儲存庫)匯報所有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所有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都要經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


儲存庫是保存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記錄的中央電子資料庫。儲存庫會收集及向監管機構提供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資料,為監管機構履行監察市場的職責提供重要支援,有助維持金融系統穩定。儲存庫亦有助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促進市場標準化,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資料的質素和可獲取性。


金管局於2013年8月引入暫行匯報安排,規定持牌銀行須向金管局所設的儲存庫匯報其與其他持牌銀行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其他有關各方合作,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下制定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制度(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其中包括向香港儲存庫匯報指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及經指定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指定交易的強制規定。立法會於2014年3月26日頒布《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訂立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框架。《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匯報規則)已分兩階段生效。於2015年7月10日開始的第一階段匯報,引入某些掉期息率及不交收遠期交易的強制性匯報,暫行匯報規定並於匯報規則生效時停止。擴大強制性匯報,又稱第二階段匯報,已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所有五個主要資產類別(即: 利率、外匯、股票、信貸和商品)的場外衍生工具均會被涵蓋。 


根據新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已獲金管局發牌並受《銀行業條例》監管的認可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已獲證監會發牌並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持牌法團、認可結算所及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中央交易對手,均須向香港儲存庫匯報經該等機構完成或已進行的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其他類別的機構將在稍後階段納入強制性匯報範圍。低活度機構與 真正“用家”如符合活度下限及豁免額度的條件可獲豁免匯報。 任何機構或人士在使用香港儲存庫的交易匯報服務前,必須先行加入香港儲存庫成為儲存庫成員。


交易匯報服務


香港儲存庫現時提供電子系統,以快捷安全並符合市場標準的方式收集、保存及維持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詳細資料。受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下強制匯報規限的機構只可經過向香港儲存庫匯報方能履行其匯報責任。有關服務於2013年7月推出,系統初期支援某些掉期息率及不交收遠期交易。匯報服務產品範圍其後於2014年9月擴大至股票衍生工具及涵蓋更多利率與外匯產品。其後至2016年6月,香港儲存庫不僅將信貸和商品衍生工具納入匯報服務產品範圍,並同時支援匯報每日的交易估值資料。


合資格機構或人士
合資格使用交易匯報服務的機構或人士為:

  • 須遵守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或暫行匯報規定之下的法定匯報規定的機構或人士;或
  • 符合金管局酌情指定的條件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香港儲存庫的披露框架


國際結算銀行轄下的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員會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已就其金融市場基建原則聯合發出一套披露框架及評估方法(http://www.bis.org/publ/cpss106.pdf ),作為適用於金融市場基建的新國際標準。


通過公佈披露框架(英文版本, PDF 檔案, 510KB),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員會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旨在促進金融市場基建進行貫徹及全面的公開披露,以實施並持續遵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原則(http://www.bis.org/publ/cpss101a.pdf)。此外,披露框架旨在提高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資訊的基礎透明度,從而有助市場參與者、監管機構、及廣大公眾了解金融市場基建的各項活動、風險概況、風險管理守則,以支持金融市場基建及其持份者的正確決策。故此,披露框架將可實現強化金融系統穩定的公共政策目標。

 

參考資料及連結

修訂日期: 2025 年 0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