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触发国际社会采取行动,针对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各个范畴推出改革方案,藉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及减低涉及的交易对手风险。国际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规定向交易资料储存库(储存库)汇报所有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都要经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结算。
储存库是保存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记录的中央电子资料库。储存库会收集及向监管机构提供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资料,为监管机构履行监察市场的职责提供重要支援,有助维持金融系统稳定。储存库亦有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市场标准化,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资料的质素和可获取性。
金管局于2013年8月引入暂行汇报安排,规定持牌银行须向金管局所设的储存库汇报其与其他持牌银行进行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各方合作,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之下制定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制度(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其中包括向香港储存库汇报指定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及经指定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结算指定交易的强制规定。立法会于2014年3月26日颁布《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订立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框架。《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汇报规则)已分两阶段生效。于2015年7月10日开始的第一阶段汇报,引入某些掉期息率及不交收远期交易的强制性汇报,暂行汇报规定并于汇报规则生效时停止。扩大强制性汇报,又称第二阶段汇报,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五个主要资产类别(即:利率,外汇,股票,信贷和商品)的场外衍生工具均会被涵盖。
根据新订立的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已获金管局发牌并受《银行业条例》监管的认可机构及核准货币经纪、已获证监会发牌并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持牌法团、认可结算所及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中央交易对手,均须向香港储存库汇报经该等机构完成或已进行的指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其他类别的机构将在稍后阶段纳入强制性汇报范围。低活度机构与真正“用家”如符合活度下限及豁免额度的条件可获豁免汇报。任何机构或人士在使用香港储存库的交易汇报服务前,必须先行加入香港储存库成为储存库成员。
交易汇报服务
香港储存库现时提供电子系统,以快捷安全并符合市场标准的方式收集、保存及维持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详细资料。受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下强制汇报规限的机构只可经过向香港储存库汇报方能履行其汇报责任。有关服务于2013年7月推出,系统初期支援某些掉期息率及不交收远期交易。汇报服务产品范围其后于2014年9月扩大至股票衍生工具及涵盖更多利率与外汇产品。其后至2016年6月,香港储存库不仅将信贷和商品衍生工具纳入汇报服务产品范围,并同时支援汇报每日的交易估值资料。
合资格机构或人士
合资格使用交易汇报服务的机构或人士为:
- 须遵守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或暂行汇报规定之下的法定汇报规定的机构或人士;或
- 符合金管局酌情指定的条件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香港储存库的披露框架
国际结算银行辖下的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员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已就其金融市场基建原则联合发出一套披露框架及评估方法(http://www.bis.org/publ/cpss106.pdf ),作为适用于金融市场基建的新国际标准。
通过公布披露框架(英文版本, PDF 档案, 510KB),支付及金融基建委员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旨在促进金融市场基建进行贯彻及全面的公开披露,以实施并持续遵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原则(http://www.bis.org/publ/cpss101a.pdf)。此外,披露框架旨在提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资讯的基础透明度,从而有助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及广大公众了解金融市场基建的各项活动、风险概况、风险管理守则,以支持金融市场基建及其持份者的正确决策。故此,披露框架将可实现强化金融系统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
参考资料及连结